新公司法出台后,股东解散第一案

2006年6月,我所代理一起某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股东间解散公司有争议一案。

此案是目前我国新《公司法》出台后,适用因公司管理经营问题,使股东利益受损,向法院提出解散请求的第一案,目前法院已经受理,其相关规定依照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183条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”

本案具有典型的判例意义,对日后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,案件目前审理中,关于事件发展以后会继续报道。 

清华源律师事务所